济南市**企业认定财政补助
资金管理办法
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驱动发展战略,进一步壮大**企业队伍,激发科技潜能与活力,加快推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,根据《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中心建设若干政策》(济政发〔2016〕20号),特本办法。
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,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,对通过**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补助经费。
三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上年度通过山东省**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,每家高补助10万元。对在**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**企业享受当年度同等政策。
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,上年度通过认定的**企业可申领**企业培育券,申领额度为10万元。
五条 上年度通过认定的**企业,可通过“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券管理平台”(以下简称管理平台)提交**企业培育券兑付申请,填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并将**企业证书上传管理平台,经审核通过后,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。
六条 对在**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入驻我市的**企业,提交兑付申请时,需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企业注册地变证明,新、旧营业执照副本和**企业证书上传至管理平台,经审核通过后,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。
七条 鼓励各区县宣传、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**企业认定,指导帮助企业做好**企业申报及管理工作。按照每年每通过认定一家**企业高补助1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,每个区县补助高不过10万元。用于各区县开展**企业组织申报、统计、培训和咨询等相关工作。
八条 获补助企业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、财政、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。
九条 对弄虚作假,截留、挪用、挤占和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,按照《*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令427号)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。
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。